第二十六條──師財如己命 師愛敬若師 師眷如己親 敬奉毋疏怠
解釋:替上師守財,如同己命,不得浪費。恭敬上師所恭敬的人,恭敬上師之眷屬,不得怠慢。
第二十七條──不應於師前 覆頂及乘御 翹足手扠腰 安然而坐臥
解釋:在上師面前,儀表要端莊,像惡形惡狀的動物,翹腳或手扠腰的動作均不可,更不可在上師面前不在乎的坐著或躺臥。
第二十八條──或事緣令坐 勿舒於雙足 常具諸威儀 師起速當起
解釋:威儀是佛弟子應有的,坐時雙足勿圖舒服而伸,上師一起立,馬上要跟著起立。
第二十九條──若於經行處 不應隨舉步 端謹立於傍 無棄於涕唾
解釋:上師必經之路,宜在旁肅立,恭迎恭送。上師若咳嗽、鼻涕也不得有嫌惡之心。
第三十條 ── 亦勿於師前 私竊而言說 及鄰近語笑 歌舞作唱等
解釋:在上師面前,不可竊竊私語,一切不莊重的舉動,一律去除。
第三十一條──或令坐或起 各安徐禮敬 若於險路中 自己作前導
解釋:對上師的指示,都要安詳敬禮,走在較危險之路上,要自己引導上師前進。
第三十二條──又不應於前 身現疲勞相 屈指節作聲 倚柱及牆壁
解釋:在上師面前,精神要振作,不要有氣無力之樣,小動作均須停止,身體不倚柱靠壁。
第三十三條──或浣衣濯足 及澡浴等事 先白師令知 所作無令見
解釋:洗衣洗澡洗足,先告上師,勿令上師看見。
第三十四條──又復於師名 不應輒稱舉 設有果問者 當示之一字
解釋:不得隨意呼叫上師的名字,有人問,告於法號。
第三十五條──師或令幹集 當伺其遣使 於彼所作事 憶持常不忘
解釋:常聽侯上師之差遣,牢記上師交代的事,盡力去完成。
第三十六條──或笑嗽伸久 則以手遮口 若有事啟聞 當曲躬軟語
解釋:凡想笑、打哈欠、咳嗽,均用手遮口。有事情要講,須躬身恭敬。
第三十七條──若在家女子 淨心來聽法 合掌具威儀 專視於師面
解釋:女子聽法,端莊第一,雙手合十,專注精神。
第三十八條──聞已當奉持 捨離於憍慢 常如初適嫁 低顏甚慚赧
解釋:上師傳法,女子要細心奉持,不可自高自大,如新嫁娘一般,低頭學法。
第三十九條──於彼嚴身具 無復生愛樂 與善非相應 皆思惟遠離
解釋:女子學法,要離虛榮,世俗飾物,不生喜愛,凡是不善的,要思遠離。
第四十條──常慕於師德 不應窺小過 隨順獲成就 求過當自損
解釋:學師之德行,上師若有小過,不應擴大渲染,要學會隨順上師才有成就,若渲染上師之過,自己反而學法不成,有輕慢心,害了自己。
第四十一條──說法度弟子 曼荼羅護摩 城邑同師居 無旨不應作
解釋:凡是一切法事,全應照上師的意思而作,沒有上師指示的,不可作之。
第四十二條──或說法所得 淨施諸財物 悉以奉其師 隨得而可用
解釋:講經說法傳法的收入,應是上師的,若上師應許如何支配,才能動用之。
第四十三條──同學及法裔 不應為弟子 亦不於師前 受承事禮敬
解釋:傳承法統,不可亂,同拜一位上師,不可再互為師或徒,這是法統。
第四十四條──若以物上師 二手持奉獻 師或有所施 當恭敬頂受
解釋:呈物給上師,二手恭敬。師有施予,同樣雙手恭敬過頂領受。
第四十五條──自專修正行 常憶持不忘 他或非律儀 愛語相教示
解釋:佛弟子須專注修行功課,永恆不止,消業障、增福慧、了生死、度眾生,必須念念不忘專心修學,不合戒律的,不可行,不可故意尋上師之過。
第四十六條──若師所教敕 或病緣不作 當作禮諮陳 斯則無其咎
解釋:上師的教導,要一一遵行,若因病,作不成,要婉轉解釋,如此才沒有過失。
第四十七條──常令師歡喜 離諸煩惱事 當勤而行之 恐繁故不述
解釋:一切所作所為,必須常使上師歡喜,所有一切煩惱事,替上師解決,努力行之,恭敬供養,侍奉上師,不懈怠。事師法甚多,所以不全部說出。
第四十八條──彼金剛如來 親如是宣說 及餘教所明 依師獲成就
解釋:虔誠恭敬供養供奉上師必能獲得成就,這是密教教主金剛如來親口宣說的,其它顯密教理,也有明白宣示。依止上師,能得大成就。
第四十九條──若弟子清淨 皈依三寶已 當付事師法 先令熟諷誦
解釋:凡有弟子以清淨心來求法,皈依三寶後,就應熟讀「事師法」,才皈依上師,不得犯錯。
第五十條 ── 次授秘密教 使成正法器 根本十四墮 同應善誦持
解釋:弟子皈依上師灌頂後,再傳密法,使其成正法之修者,有密宗根本十四墮之戒律, 也 須 教授之,使之受持,而成善金剛修持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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